被保险人:****
报案号:****************
根据案卷资料记载:2015年12月24日17时许,***报案称其2015年12月24日16时左右,驾驶标的车冀FH7847/冀FBU11挂半挂牵引车车,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奥宇大道周围0米,奥宇钢铁有限公司正南0米,由于倒车时因安全距离不够导致碰撞一停放的车,造成本车后挂斗左后侧受损,三者车右前侧驾驶室受损,在现场,无人伤,已报警。涉案三者车牌冀FD6606。
二、案件相关问题的核实分析疑点如下;
我司在接到本案后,立即组织疑案组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
三、调查所见

为了进一步掌握三者车辆的行动轨迹,调取监控录像及相关数据,我司查勘员询问了三者车辆驾驶员当天行驶路线,三者车驾驶员称事发当日一直从奥宇钢铁有限公司往事发地运输水沙,为了防止我司查勘员前去奥宇钢铁有限公司调取监控录像,三者车辆驾驶员谎称车辆进出奥宇钢铁有限公司不需登记,门卫处没有监控系统。我司人员前往奥宇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厂内出入车辆均需填写出入登记表并签字。故我司查勘人员怀疑本次事故的真实性。

我司查勘人员前往三者车辆停车场,对三者车辆的碰撞点及碰撞痕迹进行勘验,勘验过程中三者车辆共计五个碰撞点,碰撞高度从地面起分别为85mm、153mm、185mm-190mm、226mm、290mm,碰撞点处均附着绿色油漆。
如下:我司查勘人员测量三者车损失部位高度及痕迹。
由于标的车及三者车辆均为红色,我司查勘人员在发现三者车辆碰撞点附着绿色油漆后,基本断定该次事故为伪造现场,并不是第一事发现场。三者车辆的损失并不是由标的车倒车碰撞所造成。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核实标的及三者车辆碰撞点,我司查勘员和标的车驾驶人约定在涞源县荣乌高速涞源东出口见面,对标的车的碰撞痕迹进行勘验。发现该车共有两个碰撞点,从地面起高度分别为62mm-72mm、132mm-146mm。




四、调查结论
查勘人员分以上步骤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调取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鉴定报告确定了报案人谎报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此次事故并非第一碰撞现场、事故车辆受损部位碰撞痕迹、碰撞痕迹附着物不符,***及报案人***申请放弃索赔并注销案件。